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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174号

王某某、张某某与刘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74号原告王某某,住德惠市。原告张某某,住德惠市。被告刘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张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希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