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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抗2号

原审原告胡顺林与原审被告荥阳市乔楼镇冢子岗村村民委员会胡家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胡顺林,荥阳市乔楼镇冢子岗村村民委员会胡家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抗2号

抗诉机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胡顺林,男,汉族,1944年5月15日出生,住荥阳市。

原审

被告:荥阳市乔楼镇冢子岗村村民委员会胡家组。

负责人:王新房,该组组长。原审原告胡顺林与原审被告荥阳市乔楼镇冢子岗村村民委员会胡家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荥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指令荥阳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乔景涛

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运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