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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312号

天津滨海新区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凤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滨海新区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凤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31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沽和盛苑1-1803。法定代表人鄂忠,总经理。被执行人丁凤刚。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凤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履行任务,案件已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9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白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