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王秋英,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本鹤、林华,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清如,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现去向不明。被告潘城,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义雄、XX光,福建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英与被告陈清如、潘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秋英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王秋英负担���
审 判 长 林平建
人民陪审员 林祥沂
人民陪审员 杨 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俞丽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