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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855号

王秋英与陈清如、潘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秋英,陈清如,潘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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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王秋英,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本鹤、林华,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清如,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现去向不明。被告潘城,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义雄、XX光,福建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英与被告陈清如、潘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秋英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王秋英负担���

审 判 长  林平建

人民陪审员  林祥沂

人民陪审员  杨 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俞丽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