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万珍。
委托代理人:曹培华,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万光。
原审
被告:巴保华。
上诉人刘万珍因与被上诉人丁万光、原审被告巴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万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培华,被上诉人丁万光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巴保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路凤娟
审 判 员 李冠军
代理
审判员 李建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