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孙玲。
被执行人:于修军。
被执行人:王霞。
被执行人:张斌。
被执行人:杨金涛。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玲、于修军、王霞、张斌、杨金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孙玲、于修军、王霞、张斌、杨金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巩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