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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77-5号

郑会霞与黄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会霞,黄金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77-5号原告(反诉被告)郑会霞。委托代理人罗国祥,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伟,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黄金泉。委托代理人葛耀辉,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郑会霞诉被告(反诉原告)黄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会霞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会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会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申请费3000元,合计7400元,由郑会霞负担。

审 判 长  马江波

审 判 员  李庆红

人民陪审员  刘晓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