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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782号

申请执行人贾瑞华与被执行人济南时代工业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瑞华,济南时代工业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贾瑞华,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时代工业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加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贾瑞华与被执行人济南时代工业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5)槐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7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逄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