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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171号

刘文华与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周菲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刘文华,周菲,周伟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华。原审被告周菲。原审被告周伟国。

上诉人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文华、原审被告周菲、周伟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583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是侵权纠纷,而是不动产纠纷,应由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文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三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属于侵权之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为被告周菲住所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訸

审判员 肖志红

审判员 向 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