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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172-3号

XX与李社教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李社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172-3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李社教,系李佳豪之父。本院在执行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李社教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4)长安执字第0117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社教名下的北斗星牌陕A5EZ**号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李社教已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社教名下的北斗星牌陕A5EZ**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