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172-3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李社教,系李佳豪之父。本院在执行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李社教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4)长安执字第0117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社教名下的北斗星牌陕A5EZ**号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李社教已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社教名下的北斗星牌陕A5EZ**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