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00251号
申请执行人:刘日红,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执行人:张文宝,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郊民一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文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宝的银行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汪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