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11号原告王某某,40岁,住:农安县。被告刘某某,44岁,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高维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双 微信公众号“”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11号原告王某某,40岁,住:农安县。被告刘某某,44岁,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高维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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