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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执字第732号

李见申请执行王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见,王小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李见被执行人王小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游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小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小冬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89079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