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平商初字70号
原告:杜炎良,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金袁华,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炎良与被告金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炎良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袁华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杜炎良申请撤回对被告金袁华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炎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业
审 判 员 鲁国强
人民陪审员 裘年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邹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