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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民初40号

田登凤与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登凤,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8民初40号原告田登凤,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正华(一般代理),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住址湖北省来凤县凤翔镇科教示范园教育城。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登凤与被告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登凤于2016年1月19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登凤撤回起诉。

审判员  冯本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向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