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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恢8号

韩庆振与史新建、张雪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庆振,史新建、张雪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韩庆振被执行人史新建、张雪霞申请执行人韩庆振与被执行人史新建、张雪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生效法律文书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李金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