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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第61号

原告徐顺奇诉被告卫方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顺奇,卫方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第61号原告徐顺奇,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辰龙,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方博,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顺奇诉被告卫方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顺奇于2016年元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顺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顺奇负担。

审判员 孙 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岩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