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抗11号抗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原审被告张XX。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XX向乾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鉴定。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上述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并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松检民监(2015)22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要求依法再审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指令乾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郑长波
审判员 任凤丽
审判员 迟鹏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