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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民抗11号

原审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审被告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抗诉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XX,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抗11号抗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原审被告张XX。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XX向乾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鉴定。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上述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并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松检民监(2015)22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要求依法再审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指令乾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郑长波

审判员  任凤丽

审判员  迟鹏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