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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299号

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与昆山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昆山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299号原告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顺强。委托代理人蒋红兵。被告昆山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远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公司)与被告昆山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久立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久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久立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369元,由原告久立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施玉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