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中行初字第88号原告李良,男,1941年12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汪红梅,北京高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敬国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磊,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元,该局干部。第三人李永顺,男,1973年8月26日生,住兰州市。委托代理人焦郅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诉被告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李永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对被告据以变更登记房屋产权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买卖行为系伪造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本院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系被告变更登记行为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现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据上规定,原告应当先行解决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该民事争议有结论时再行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军
审 判 员 李明武
代理
审判员 朱晓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世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