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特41号
申请人:苏良济。
申请人:周光荣。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苏良济与被申请人周光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应望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苏良济与被申请人周光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21日经东阳市南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周光荣已支付苏良济医药费10000元,并于2015年12月21日赔偿苏良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及停工期间的工资等共计65000元。
二、双方同意本协议,不再另行投诉。
三、双方解除劳务雇佣关系,再无瓜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应望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胡小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