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0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全,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亚峰,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治伟,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富坤,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佳,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曹学聪,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骁,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李德全、刘治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德全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亚峰、上诉人刘治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富坤,被上诉人李佳的委托代理人曹学聪、马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致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功民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9402元,退还上诉人李德全24701元、退还上诉人刘治伟24701元。
审 判 长 李纪申
代理
审判员 邓晓萱
代理
审判员 王孟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滕光鑫速 录 员 苏 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