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刑初1号自诉人李xx,男,47岁(1968年4月12日出生)。被告人张×,男,34岁(1981年12月11日出生)。自诉人李xx以被告人张×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xx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xx要求撤回自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xx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杰川
审 判 员 侯 艳
代理
审判员 张鑫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