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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刑初1号

张×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xx,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刑初1号自诉人李xx,男,47岁(1968年4月12日出生)。被告人张×,男,34岁(1981年12月11日出生)。自诉人李xx以被告人张×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xx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xx要求撤回自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xx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杰川

审 判 员  侯 艳

代理

审判员  张鑫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