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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437号

许垂桓与张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垂桓,张理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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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437号申请执行人许垂桓,汉族,住址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执行人张理龙,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申请执行人许垂桓与被执行人张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理龙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22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16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张理龙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1622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张允健执行员 李 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萧活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