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170号
原告:马鞍山市嘉宝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玉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宗钧,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益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通升,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嘉宝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红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赵志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玉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