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商小字第00137号
原告:王金生。
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吉祥店。
负责人:简路易。
委托代理人:吴雪飞。
原告王金生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吉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田志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志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