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9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73号。法定代表人刘岩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凯。委托代理人王耀刚。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事达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韦永峰。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国土行处罚字(2015)502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程序上明显违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哈国土行处罚字(2015)5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姜 静
审判员 李志兵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温立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