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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6号

罪犯张杰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6号罪犯张杰,男,1972年2月28日生,土家族,原务农,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思南县,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道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道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服刑期间缴纳500元)。于2013年5月13日从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2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6月月至2015年6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杰在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杰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至2016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维(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