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357号原告韦光,女。被告宫淑华,女。被告韦宇,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光与被告宫淑华、韦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