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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357号

原告韦光与被告宫淑华、韦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韦光,宫淑华,韦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357号原告韦光,女。被告宫淑华,女。被告韦宇,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光与被告宫淑华、韦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