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8869号

李梅与秦皇岛港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梅,秦皇岛港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海民初字第8869号原告李梅。委托代理人张斌。委托代理人赵文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港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60号。法定代表人韩利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贵景,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梅与被告秦皇岛港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莫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被告取得相关手续开发建设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赤土山村改造项目。2010年9月,原告与被告就原告欲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赤土山项目的房屋达成意向,原告于2010年9月25日向被告支付3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内容为收到原告认购款人民币35万元,并加盖了被告的财务专用章,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原告付款后,双方至今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并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港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返还原告李梅购房款35万元,并自2010年9月25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李梅支付损失;

二、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秦皇岛港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缴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莫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范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