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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82号

原告王香姣诉被告杜国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香姣,杜国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2号原告王香姣。被告杜国胜。

原告王香姣诉被告杜国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王香姣负担。

审判员  冯志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宗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