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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916号

XX与沈阳保莱房地产开发公司、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XX,沈阳保莱房地产开发公司,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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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916号

原告:XX。

被告:沈阳保莱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址: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3-17号1门。

法定代表人:陈明。

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候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沈阳保莱房地产开发公司、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审判员 路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