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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县民一初字第987号

原告周福新诉被告付红国、马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福新,付红国,马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县民一初字第987号原告周福新。委托代理人刘鸿博,系阜新市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红国。被告马力。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开发区。负责人史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箐,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周福新诉被告付红国、马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付红国、马力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5月13日20时许,付红国驾驶马力所有的轿车,沿S2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3公里300米路段处,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周福新相撞,造成周福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阜蒙县交警大队认定:付红国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福新无责任。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5621.93元。

被告付红国辩称,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我是承包马力的车,对原告的各项请求没有意见。

被告马力辩称,我的车承包给付红国,车辆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计算。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同意在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中外用药部分没有医嘱不同意赔偿。请求的误工费应提供单位扣减证明。护理费同意按照户口性质给付。伙食补助费同意每天15元。交通费同意每天3元。衣物损失请求法院酌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20时许,付红国驾驶轿车,沿S205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S205线63公里300米路段处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周福新相撞,造成周福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阜蒙县交警大队认定:付红国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福新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到阜新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54天,花医疗费47454.9元,出院后经医生诊断休息两周。原告住院期间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151天。原告周福新系阜蒙县农机安全监理所职工,其月平均工资为3911元。被告付红国承包马力的车,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责任认定书、医疗费收据、病志、诊断、用药明细、原告误工证明、工资表、保单(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材料在卷佐证,经双方质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付红国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过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福新无责任。交警部门的认定结论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约定及法定的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直接赔付。该车是付红国租用马力的车,因马力在出租过程中没有过错,所以对原告请求车主马力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超出保险范围外的部分应由承租人付红国承担责任。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中外购药舒筋健腰丸因没有提供医嘱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请求的误工费,提供了误工证明及工资表,本院予以支持。请求的护理费,参照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居民服务业标准每天96.24元计算。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每天50元计算。交通费结合原告的住院天数及家庭距离酌定为每天10元。请求的衣物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衣物损坏系实际发生,原告未提供购买收据,本院酌定为300元,因此,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47454.9元、误工费20076.98元(130.37×154天)、护理费15109.68元(一级护理96.24元×3天×2人+二级护理费96.24元×151天×1人)、伙食补助费7700元(50元×154天)、交通费1540元、衣物损失300元,合计92181.56元。本起事故中被告负全责,且原告的总损失未超出保险总限额。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原告原告周福新医疗费47454.9元、误工费20076.98元、护理费15109.68元、伙食补助费7700元、交通费1540元、衣物损失300元,合计92181.56元。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周福新对被告马力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付红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玉峰

审 判 员  徐丽萍

人民陪审员  杨 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