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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栖执字第511-1号

郐修启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郐修启,栾福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栖执字第511-1号申请执行人郐修启。被执行人栾福堂,农民。申请执行人郐修启与被执行人栾福堂侵占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烟民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栾福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62×××79账户的存款15×××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翔飞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日

书记员  王云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