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41号
原告:赵殿军。
原告:刘海英。
委托代理人:赵红飞。
被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财。
原告赵殿军、刘海英诉被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殿军、刘海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殿军、刘海英承担。a
审判员 龚雪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