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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378号

何慧玲与大武口区养元生理疗体验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慧玲,大武口区养元生理疗体验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378号申请执行人何慧玲,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大武口区养元生理疗体验中心,住所地:大武口区游艺西街小市场122号。负责人锁忠花,该中心经理。本院在执行何慧玲申请执行大武口区养元生理疗体验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慧玲与被执行人大武口区养元生理疗体验中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大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闫宁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