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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41-1号

刘娟与刘彦宝、郑跃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娟,刘彦宝,郑跃娥,孙旭贵,王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刘娟。被执行人刘彦宝。被执行人郑跃娥。被执行人孙旭贵。被执行人王汝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35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娟与刘彦宝、郑跃娥、孙旭贵、王汝平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王汝平所有的银行存款xxx元至本院。

二、划拨被执行人王汝平所有的在其妻赵廷莲名下的银行存款xxx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