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236号
原告:方堂松,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韩根平,男,1963年7月30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
负责人:叶健,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方堂松与被告韩根平、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方堂松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方堂松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方堂松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堂松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堂松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审判员 杨远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