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5执异1号案外人:吉林森工圣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孟宪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鸣实,职务: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于潇天,职务: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李延虹,女,汉族,无职业,住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赵利刚,男,汉族,住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李艳梅,女,汉族,住安图县。
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本院在审理案外人吉林森工圣鑫投资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李延虹案外人异议一案中,案外人吉林森工圣鑫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吉林森工圣鑫投资有限公司因申请执行人李延虹放弃对池北区高丽酒店1楼西起第4、5、6号门市房的查封,而申请撤回案外人异议。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申请人吉林森工圣鑫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案外人异议。
审判长 李凤杰
审判员 孙志梅
审判员 袁志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源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