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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865号

卓达舒与高用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卓达舒,高用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卓达舒,居民。被告高用德,男,生于1980年4月7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户籍地恩施市板桥镇穿洞村长槽组,现住恩施市土司路25-2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004072818。本院在审理原告卓达舒诉被告高用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达舒在2016年1月18日以被告高用德的地址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此系原告卓达舒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达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卓达舒负担。

审判长  陈勇军

审判员  于永国

审判员  区海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申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