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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商初字第1049号

徐某某与傅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忠,黑龙江省荭菇娘饮品实业有限公司,傅一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商初字第1049号原告徐忠,1979年2月28日出生(份证号码:×××),住依兰县。委托代理人范洪翠,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依兰县。被告黑龙江省荭菇娘饮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兰县依兰镇老啤酒厂南侧。法定代表人傅一财,经理。被告傅一财,1962年10月4日出生(份证号码:×××),住依兰县。

原告徐忠诉被告黑龙江省荭菇娘饮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荭菇娘公司)、傅一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张风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忠的委托代理人范洪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荭菇娘公司、傅一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忠诉称,2014年11月23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3分,用期半年,有借据为证。现已逾期,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3日起按月利3分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被告荭菇娘公司、傅一财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被告荭菇娘公司与傅一财共同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3分,借款期限半年,所借款项用于荭菇娘公司生产经营。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履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荭菇娘公司与傅一财共同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合法有效。二被告未按期履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共同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双方关于月利息3分的约定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省荭菇娘饮品实业有限公司、傅一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徐忠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分,自2014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02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风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庆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