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甲,农民。1983年10月21日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5年7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监视��住,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8月7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0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年底,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平洛村的被告人肖某甲通过同村肖某丙介绍,租赁了同村肖中云、肖万恒共7亩左右的耕地连同肖某甲父亲肖某乙约15亩的耕地非法采沙,造成20余亩耕地严重毁坏。经河南省国土调查规划院鉴定,肖某甲���法占用的20.3亩土地为耕地,属于基本农田;肖某甲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采沙的行为已造成20.3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底,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平洛村的被告人肖某甲通过同村肖某丙介绍,租赁了同村肖中云、肖万恒共7亩左右的耕地连同肖某甲父亲肖某乙约15亩的耕地非法采沙,造成20.3亩耕地严重毁坏。2014年12月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鉴定,肖某甲非法占用的20.3亩土地为耕地,属于基本农田;肖某甲非��占用土地进行采沙的行为已造成20.3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15年7月1日,被告人肖某甲到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因采沙破坏耕地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到案后能积极主动对毁坏的农用地进行平整、耙犁。后又种植油菜,达到了复耕的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我当时占用的农耕地在龙凤公路平洛高速天桥往东到白河的二道河北边的位置,周围都是沙滩地,没有明显标示。当时占用的农耕地是我父亲开的荒地十多亩地,又通过我们同村的肖某丙租了大概六七亩地……当时挖沙卖沙挖了大概有20亩地左右。我一个人的生意,也没有弄票据,就是来一辆车,人家给我现金然后他们就走了。都是外边来的车拉的沙,卖沙卖了大概三、四个月的时间,由于当地政府说我采沙卖沙是��法的,之后我就不再卖沙了……采沙的地方以前都是各家各户自己开的荒地。因为地都是白沙地,收成不是太好,一直都在荒着,也没人去种啥。我不再采沙后,那块地开始一直都在荒着,长的野草。后来,我找人把那块地恢复了,能种农作物了。我已经把毁坏的地恢复了,希望能从轻处罚。证实其非法占用农用地采沙卖沙的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肖某丙的证言2012年12月份,我们同村的肖某甲找到我,说他想在他父亲肖某乙开的荒地旁边再找些地准备办沙场。随后我就找到我们同村的肖中云、肖万恒,帮着肖某甲又租赁了大概7亩多的地让他开办沙场使用。没有签租地协议,肖某甲也没有支付租金,当时沙场没有开多久就停了,并且肖中云、肖万恒两家也没有催着要租金,所以就一直没有给他们。肖某乙的地大概有十���、四亩吧。肖某甲的沙场就肖某甲自己经营。肖某甲开沙场的地以前是滩涂地,也就是河滩的荒地,谁开荒算谁的。证实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采沙卖沙的事实。(2)证人杜某的证言大概是2013年吧,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楚了。我们村的肖某丙到我家,说肖某甲想租我家开的荒地挖沙卖沙。当时我丈夫肖中云在外地打工,我想着反正那块荒地一直也没有种,荒着也是荒着,就同意把地租给他。具体也没咋商量,也没有说租金的事。只是说等把沙卖了之后再说钱的事。我想着都是一个村的,还是邻居,也就没在意这个事。当时没有签订租地协议。肖某甲租我有三亩多,是以前我丈夫开的荒地,租之前,种的花生。挖沙卖沙后,种不成农作物了。证实被告人租用其土地采沙卖沙的事实。(3)证人肖某乙的证言肖某甲是我二儿子,大概是十几年前的时候,我在我们平洛村东边白河的二道河的东边开了大概有十五亩左右的荒地种花生、豇豆。一亩地能收个一二百斤。四五年前的时候,我把那十五亩左右的地给了肖某甲,但是他也没有种地,后来他在那地里挖沙卖沙。好像是从2013年开始的吧。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我开那十五亩左右的荒地的西边挨着白河二道河边的一条小路,东边是肖万银家的地,北边是肖中云家的地,南边是肖万恒家的地。肖中云、肖万恒家的地各有三亩左右的样子。我给肖某甲的那十五亩左右的地现在有挖沙留下的沙坑。反正是高低不平的样子,种东西是种不成了。证实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采沙卖沙的事实。(4)证人李某的证言大概两年前吧,具体时间我也想不起来了。我们村的肖某丙到我家说肖某甲��租我家在我们平洛村东边白河的二道河的东边开的大概有三、四亩左右的荒地挖沙卖沙。因为那荒地的收成不好,一直也没用种。另外我家的地挨着肖某甲父亲肖某乙开的地,所以我和我丈夫肖万恒就同意了。记得是租十年吧,一年一亩地租金是一、二百元,都是一个村的,也就没想着签协议。肖某甲没有支付租金,肖某丙一直没给我说租金的事。我们也不好意思问他,想着等租期到了再说租金的事。只知道肖某甲在挖沙卖沙,我们一直也没去看,不知道现在是啥样。现在种东西是种不成了。证实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采沙卖沙的事实。(5)证人肖某丁的证言好像是2012年的年底吧,肖某甲想在他父亲肖某乙开的荒地上挖沙卖,但是肖某甲的父亲肖某乙开的荒地不多,大概有十四、五亩吧,他就想再找些地后再开沙场。随后他找肖某���,让肖某丙帮他租地。肖某丙帮肖某甲租有我们村的肖中云、肖万恒两家的地,大概有7亩多的地。肖某甲他自己一个人开的沙场,肖某甲开沙场的地以前是滩涂地,也就是河滩的荒地,谁开荒算谁的。一般都是种的花生、西瓜。现在知道是耕地,但不知道是啥时候划为耕地的。开始挖沙卖沙后,反正都是高低不平,挖沙留下的有大坑,种不成农作物了。证实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采沙卖沙的事实。3、书证(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人肖某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有违法犯罪记录。南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被告人于1983年10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到案经过一份,证明2015年7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在其朋友陪同下到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投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因其采沙破坏耕地的犯罪事实。南阳市卧龙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肖某甲非法采沙占地位置为耕地,面积为20.3亩。河南省国土资源局对肖某甲非法采沙破坏耕批复一份,证实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应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一份,证实2014年12月17日将被告人肖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移交公安机关。照片五张,证实被告人肖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现场情况。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及照片9张,证实被告人到案后能积极主动对破坏的农用地进行平整、耙梨。达到了复耕的条件。4、鉴定意见河南省国土资源局规划院对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平洛村肖某甲非法采沙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程序的鉴定报告一份,鉴定结论为:(一)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平洛村肖某甲,非法占用卧龙区陆营镇平洛村集体土地20.亩,全部为耕地,地类为旱地,属于基本农田。(二)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平洛村肖某甲非法占用卧龙区陆营镇平洛村集体土地挖沙采沙,其行为已造成20.3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以上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占用��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所毁坏的农用地已全部复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处以缓刑。本院为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土地资源不受侵犯,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冯雪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晓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