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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刑初8号

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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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91刑初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院。被告人邹某,1974年2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打工,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双城市,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2015年7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高检公刑诉(2015)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侯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9日13时15分许,被告人邹某持证驾驶鲁K×××××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威海市石岭路由东向西行驶,与王某持证驾驶鲁K×××××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符合交通事故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交警认定,被告人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认为其系初犯,且事发后已竭尽全力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60余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于2015年6月9日13时15分许持证驾驶鲁K×××××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威海市石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山海路与石岭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王某持证驾驶鲁K×××××号小型面包车沿山海路由北向南行驶相撞,致两车、公路路面受损、王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邹某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助被害人王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陈述了事故经过。被告人邹某事发时未饮酒,所驾驶车辆经鉴定,制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除右尾灯外其他灯光性能均符合国家标准。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威公交认字(2015)第06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邹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经威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王某家属达成协议,被告人邹某履行了赔付义务。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宋某、褚某、李某、马某、丛浩的证言、被告人邹某的供述、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出具的威公环(刑)鉴(尸)字(2015)J03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天弘司鉴所(2015)交鉴字第1372号、1374号《车辆安全性能鉴定》、天弘司鉴所(2015)交鉴字第1373号《车辆行驶速度鉴定》、(威)公(交)鉴(理)字(2015)0631、0632号《酒精检测鉴定报告》、威公交认字(2015)第06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告人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2015)威人调字第404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某事发后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陈述了事故经过,构成自首,且积极救助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谢颖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瀚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