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747-3号
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联胜路10号2幢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孙水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炜,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圣行,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李大风,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李祥宁,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陈群英,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赖圣跳,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陈秋芳,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赖圣清,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浙江中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城镇工业区创业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秋芳。
被告:杭州星向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221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李祥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圣行、李大风、李祥宁、陈群英、赖圣跳、陈秋芳、赖圣清、浙江中泰石材有限公司、杭州星向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