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91号罪犯粟俊跃,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
二000年一月十一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十月��一日作出(2010)通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粟俊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于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三日交付执行,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月2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
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杨恢胜、范恒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刘吉政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粟俊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粟俊跃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粟俊跃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粟俊跃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粟俊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未能正确执行财产刑,且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粟俊跃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春
审判员 罗 俊 辉
审判员 朱 一 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临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