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631号原告刘×1,男,1925年12月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2(刘×1之子),男,1949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邹宗林,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3,男,1945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4(刘×3之女),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5(刘×3之子),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刘×6,女,1946年9月7日出生。被告刘×7,女,1952年3月19日出生。被告刘×8,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被告刘×9,女,1960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1与被告刘×3、刘×6、刘×7、刘×8、刘×9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1因病去世,故本案应依法终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止诉讼。
审判员 王俊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凌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