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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执字286号

被执行人梁吉峰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毅,梁吉峰,武建芳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民执字286号申请执行人耿毅,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晋西集团冲压厂职工,现居万柏林区龙兴小区3号楼1单元602.被执行人梁吉峰,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定襄县宏道镇北社西村人,农民,现居750号。被执行人武建芳,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定襄县宏道镇北社西村人,农民,现居本村750号。申请执行人耿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吉峰、武建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定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梁吉峰、武建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民执字2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金鳌

审判员  侯慧峰

审判员  薄海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