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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382号

赵锋喜与白德本、赵广森、河南河塑管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锋喜,白德本,赵广森,河南河塑管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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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382号原告赵锋喜,男,1966年4也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水彬,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德本,男,1957年3月1日出生。被告赵广森,男,1965年6月5日出生。被告河南河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辛店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晓冬。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锋喜诉被告白德本、赵广森、河南河塑管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锋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李俊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