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382号原告赵锋喜,男,1966年4也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水彬,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德本,男,1957年3月1日出生。被告赵广森,男,1965年6月5日出生。被告河南河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辛店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晓冬。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锋喜诉被告白德本、赵广森、河南河塑管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锋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李俊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