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155号罪犯向新友,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岚皋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30日作出(2001)安中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新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2月26日入监服刑。2004年2月2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9月25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0年6月18日、2013年9月9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四年(刑期至2020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向新友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向新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积极16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向新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向新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向新友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向新友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新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9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军权
审 判 员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