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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3253号

张雪云诉洛阳市第二实验中学为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雪云,洛阳市第二实验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3253号

原告:张雪云,女,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第二实验中学。

法定代表人:唐明伟,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玺,该校副校长。特别授权。上列原告张雪云诉被告洛阳市第二实验中学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张雪云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