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3253号
原告:张雪云,女,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第二实验中学。
法定代表人:唐明伟,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玺,该校副校长。特别授权。上列原告张雪云诉被告洛阳市第二实验中学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张雪云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明 来源: